案例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该怎么罚?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文强 2022-06-22 16:56:20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档案局档案翻译整理项目成交结果公布后,该省财政部门收到群众举报,称该项目评审专家组成不合法。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评审专家王某以工作单位、技术职称等级等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采购专家资格;另外,在项目评审时,3位谈判小组成员只到场2位(李某、张某)就开展谈判活动并确定成交供应商。迟到的王某到场后对此程序未向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同意已形成的评审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最终,该省财政部门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理决定:将王某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永久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从事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得再申请加入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追缴其所得评审费并按原渠道返还有关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同时,将该处理决定通报王某所在工作单位。李某、张某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问题引出

1.评审专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

2.迟到的评审专家可否直接签字认可评审报告?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一,政府采购专家林柳枝表示,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二十九的规定,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该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评审专家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指出,对于评审专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情形,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后果是解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除此之外,并无进一步的的处罚规定。但是如果提供的虚假材料包含职称、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的,这种伪造、买卖、使用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得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针对问题二,林柳枝分析说,198号文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迟到专家王某根本没有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就同意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直接在评审报告中签字,违反了198号文中要求专家独立评审的管理规定。

林柳枝进一步指出,实操中不少专家在项目评审时采取每人评1家或几家投标(响应)文件的“分田到户”式的评审模式,对未分配给自己的其他投标(响应)文件根本未评审或未交叉审查,这也是违反198号文要求评审专家依据采购文件对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张雷锋提醒,198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告

深耕采购,死磕采购。既具理论高度,又兼实务特色,让你从外行到高手。公共采购在线大学堂!请扫码关注——采购学园,新鲜的“图说政采”等你来看!

采购学园

网友评论
个人头像
  • 暂无评论,欢迎您发表观点!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